没有道德与法律底线的新浪微博

摘要

微博在复旦投毒案上做错了什么?用户的信息是否真的一文不值?

复旦投毒案发生以后,新浪在第一时间公开了犯罪嫌疑人(警方暂时没有公示的嫌疑人)的微博,而后,部分网友到他的微博下面一片谩骂。

这一举动引起了知乎网友的讨论,新浪这种为了运营需要,在话题板块公开犯罪嫌疑人微博信息的做法,是否合法?是否合理?

无视法律——尽管他可能是摆设

法律角度解析

至于这个举动合不合法,知乎的俞哲简单做了下调查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

1988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中,采取变通的方法,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,造成名誉权损害的,认定为侵害名誉权,追究民事责任。其第140条规定:“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” 1993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,重申这一原则。该《解答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:“对未经他人同意,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,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。”这一司法解释继续沿用1988年司法解释的原则,对隐私权仍然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。

嫌疑人是公民么?当然,只要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所以新浪微博此举犯法。嫌疑犯在一定意义上还不是罪犯,就是罪犯也不能如此对待。

新浪微博的动机

那新浪微博为什么要这么做?在知乎的俞哲看来有以下几种情况:

  1. 法律对于隐私权不重视。通过上面的材料,不难发现,隐私权是和名誉权相挂钩的。也就是说,对于隐私权的诉讼必须要附着于其他诉讼请求才或许能得到补偿。隐私权就像寄生虫一样不受法律体系的重视。
  2. 官司不好打。民法、刑法、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律师法、甚至连执业医师法里都有关于隐私权的原则性的规定,但是不好操作。“无所适从、无法可依。” 就拿这句法律条文:”以书面、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“ 如何判定一定影响?是造成受伤害的人哭了一天?还是绝食一天?还是精神分裂? 掌握别人隐私就一定要加以宣扬?在我看来,当别人掌握我的隐私后,宣扬与否这个选择题是让我最寝食难安的。
  3. 环境使然。新闻媒体越来越没节操了。不论证。

用户是上帝,不是素材

显然,从法律上来说,新浪已经越过了界限,但他真正做错的,只是法律的问题吗?

知乎上有一位匿名网友的发言或许代表了我们的意见,这一次,我愿意被代表:

  • 新浪微博从没一天意识到,用户是他们的上帝。

  • 贪污犯、犯罪嫌疑人、“外围女”,对于新浪微博而言,他们首先是一个注册用户,一个选择了他们平台,给予他们信任的用户。

  • 新浪与生俱来的媒体基因,让他们把用户的一切行为当新闻素材用,凡是有新闻价值的,他们一定不会放过,完全不去考虑这样做引发的负面后果。

  • 最开始的微博,大家是敢秀自己生活的,几番由新浪微博官方助推的人肉贪官、人肉妓女之后,把自己的用户赤裸裸地晒给大家看,收获了一些眼球之后,大家都知道发微博要慎重了,用户在嘲笑另外一个用户的时候,他自己不担心这事儿落自己头上么?还是讨论公共话题更安全,于是现在大家都只在微博上骂天气,骂政府,讨论个国际时事,多安全啊。这样的微博,估值不往下掉可能么?

  • 想想,新浪微博还嘲笑过把微博当QQ用的官员呢,他在你这里开个微博,因为他不会用,你引导用户去嘲笑他?你这里只欢迎好人不欢迎坏人么?

  • 就算一个用户是人渣,他也是一个相信你的人渣,你不能这么伤害他。 真的,没见过这么不尊重用户的平台。

这让我想起了两家公司雅虎和 Google 的两个小故事:

Google 在 2010 年决定停止对其中国网站进行自我审查,而后将其中国本土搜索服务的所有搜索请求,自动转往其香港分支,借此脱离中国审查机构的管辖范围。

而 2006 年雅虎将用户私人数据交给中国政府,用于起诉批评中国政府的人士,根据雅虎提供的信息,中国记者师涛因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10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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